泉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及《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闽学位〔2022〕3号)精神,按照《泉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泉师教〔2017〕5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生以及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应届,或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教学计划并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分为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及英语(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免考相应的课程:
1.以下情形可免考外语课程:
(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
②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笔试部分成绩60分及以上)获得者。
③通过全国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课程考试者。
④已获得前置学历学士学位证书者。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通过全国日语三级考试或通过全国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外语(日语)》统考课程者。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全国自学考试中通过与学士学位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且成绩均为65分及以上,可免考该2门学士学位课程。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者;
(二)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者违背学术诚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工作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由校学位办组织命题和评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考务工作;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3月,考试在每年4月进行,授予学士学位为每年6月、12月;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具备学校学士学位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审核申请学位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将拟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名单;
(四)经在继续教育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校学位办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校学位办将经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福建省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七条本细则经校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24届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泉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泉师教〔2018〕23号)同时废止。
泉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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